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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朵“菊花”花落谁家?

只欧周 光伏领跑者创新论坛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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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华为,右:苏州腾晖

 

乍一眼看上去,是不是觉得两家的商标很像?一样的花瓣形状,都是8片花瓣……

 

为了解答大家的疑惑,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下这两个“商标”之后不为人知的故事……

 

腾晖携手华为步入公堂

 2017年,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后简称苏州腾晖)带着我们的“橘莲花”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去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一看:“嘿,你们家的‘橘莲花’好像华为的‘红莲花’,我才不给你注册!”

 

苏州腾晖表示不服,跑去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原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诉争商标: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对第10161102号“TALESU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太阳能电池”商品上。

 

诉讼商标

 

期间华为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证据目录中所示的11份证据,包括:

 

关于华为公司世界500强排名、广告投放排名等的相关媒体报道的网页截图;参加各国展会研讨会的资料;各国商标注册信息;版权登记证书;腾晖公司的相关信息及华为公司与腾晖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等。腾晖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证据目录中所示的11份证据,包括宣传视频、宣传册及认证证书等;产品介绍及照片;产品销售、宣传等相关证据;2009-2015年审计报告;商标注册信息、诉争商标商品项目删减公告等。

 


经过一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诉争商标由“花瓣”图形和英文“TALESUN”组成,其中,“花瓣”图形部分所占面积较大。两引证商标均为“花瓣”图形。诉争商标的“花瓣”图形部分与两引证商标的“花瓣”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识别效果等方面均较为接近,构成近似标识。

 

在此基础上,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能电池”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机;手机;充电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九类,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且考虑到两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将相同或者近似的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因此,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华为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中的“花瓣”图形与其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印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华为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作品由“花瓣”图形和经一定艺术化设计“HUAWEI”汉语拼音组成,体现了作者独特的表达和为此投入的智力劳动,具备一定的审美效果,构成美术作品。

 

诉争商标由“花瓣”图形和英文“TALESUN”组成,其“花瓣”图形与涉案美术作品中的花瓣部分,在花片的数量、花瓣的大小、组成顺序、形状、朝向、排列的方式、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近似,已经构成实质性近似。

 

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所载明的内容,涉案美术作品完成日期为2005年9月1日,登记时间为2007年7月11日。

 

结合腾晖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华为公司与腾晖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等资料综合来看,腾晖公司的股东与华为公司有过商业关系,同时腾晖公司所从事的行业与华为公司从事的行业比较接近,故可以认定腾晖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有过接触。

 

因此,腾晖公司将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TALESUN及图”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华为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腾晖公司的诉讼请求。


腾晖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其上诉理由为:

 

一、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图形、颜色、整体构图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可以被明确区分,且“TALESUN”是腾晖公司的英文名称,可以直接表明商品来源,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且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依据不足。

 

二、诉争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新颖性,没有侵犯华为公司主张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华为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过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腾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这个时候就有人会问了,诶,我看见腾晖的“橘莲花”还在用啊!

 

官网图

 

公众号图


展台图

 

商标权无效的法律后果:

1.商标权的消灭具有溯及力。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例外:如果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3.1年的过度期。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自宣告无效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虽无效,但是只要华为没有意见,就可以继续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无效的商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张三还是李四都可以用“橘莲花”。苏州腾晖还没有办法告他,因为要告也是华为告。


小编不禁想问:如果有居心叵测的人使用“橘莲花”冒充苏州腾晖,那该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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